化學物質管理 - ACER ESG
產品限用物質管制指南
因應化學品使用日漸嚴格之趨勢及加強管制產品中各類化學品之使用,尤其是已列為有害化學物質者,宏碁以系統化管理機制來確保各供應商皆能符合要求。宏碁以保護環境安全為己任,對於產品可能使用或生產過程可能使用,且具影響環境安全的化學物質皆小心以對,我們秉持預防原則,並遵守各特定化學物質的相關規範,嚴格地要求供應商依據宏碁所制訂的「產品限用物質管制指南」。我們參考 IEC 62474 物質清單,將列管之化學物質 1分為「禁用物質」、「限用物質」以及「揭露物質」三大類,每年審視其內容,視需求新增修訂該文件。除了 RoHS 指令要求,亦納入 REACH 以及 POP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法規等,要求供應商遵守,並於產品量產前確認其符合性。同時,我們採行 RBA 行為準則,要求供應商執行有效的化學品管理體系,遵守當地法規,針對化學品進行有效的分類、存儲、使用與處理,並為工人提供適當的防護設備與訓練。請參考 供應鏈製程化學物質管理。
- 對於列管之化學物質,我們定義為具持續性、生物累積性、毒性、致癌性、導致畸變性、毒性複製性、環境賀爾蒙干擾性等特性之化學物質。
預防原則
我們採取預先防止之原則,評估任何據稱可能危害或影響環境的化學物質:
- 經有權鑑定機關及事證證實確會對生態系統和人類健康造成不可逆轉的危害時,宏碁絕對禁止繼續使用該物質
- 若該物質在現階段科學技術無法直接證實其不可逆轉之危害時,宏碁將採取積極行動,評估未來是否須要限用或禁用該化學物質
- 若有適當且安全之替代物質,宏碁將使用該替代物質;若尚未有適當且安全之替代物質時,我們將積極研究調查以尋找替代物質
- 若有爭議時,宏碁將以負責任之態度,主動蒐集並提供相關證明
歐盟 RoHS 指令之因應
自歐盟 Directive 2002/95/EC RoHS 指令公告以來,宏碁持續關注 RoHS 指令相關修正內容及法規更新相關資訊。
2013 年 1 月 3 日起,Directive 2011/65/EU 取代原有之 2002/95/EC 指令 ,此修正法案擴大管制產品範圍、並引入歐盟 CE Marking 產品符合性管控流程;而隨著
Directive (EU) 2015/863
指令公告,納入 4 項鄰苯二甲酸鹽(DEHP,BBP,DBP,DIBP)至原有之限用物質清單,共計管制 10 項化學物質。2019 年 7 月 22 日起,所有產品均符合該新增指令要求。
歐盟化學品政策 REACH 之因應
歐盟化學品政策 REACH(the Regulation for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於 2007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將賦予企業更大的責任,管理化學品對健康和環境可能造成的危險。當物質、混合物或成品未依 REACH 相關規定辦理登記者,不得於歐盟產製或置於市場。REACH 的基本原則為產製者、輸入者及下游使用者必須確保其產製、使用或置於市場的物質,不會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其基本精神在於「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與宏碁化學物質管理的理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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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使用限制使用是歐盟 REACH 法規用以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免於化學品所造成之不可接受風險所採行的措施。限制使用之規定適用在任何歐盟市場上以純物質、混合物,或成品中出現之化學物質,亦適用於歐盟境外輸入至歐盟的產品。相關規範已納入宏碁限用物質管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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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依 REACH 第 7 條第 1 款規定:成品(article)中之物質總量,超過每年 1 噸且該物質在正常合理使用下,將會釋出時,產製者或進口商應向化學總署辦理登記。經上下游供應鏈、業界專家共同參與、協力評估,宏碁產品中物質在正常合理使用下不會釋出,依規定不需辦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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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依 REACH 第 7 條第 2 款規定:若成品中之物質包含授權物質總量,超過每年 1 噸且物質在成品中之濃度超過 0.1%(w/w)時,產製者或進口商應向化學總署辦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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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指令之要求
依據電池指令 2006/66/EC 及其修訂指令 2013/56/EU 之要求,可攜式電池與蓄電池之鎘 (Cd)限值為 0.002%,電池之汞 (Hg)限值一律為 0.0005%。
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之要求
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於 1994 年 12 月 31
日正式生效(以下簡稱包裝指令)。範圍涵蓋所有投放在歐盟市場有關工業、商業、辦公室、商店、服務、家庭或其他用途使用或廢棄之任何材質的包裝和包裝廢棄物。該指令要求會員國應建立回收體系,鼓勵生產者提升包裝的再使用、再利用及再生利用。目的是協調歐盟各國對包裝的管理方式,並減輕包裝廢棄物對環境的衝擊。包裝只有在符合本指令要求時才可以投放於歐盟市場。
包裝指令於 2004 年 2 月 11 日進行修訂(2004/12/EC),主要提高包裝廢棄物(按重量計)以能量回收方式再生利用與再利用的目標、針對各類包裝(如:玻璃、紙類和紙板、金屬、塑膠、木材)
設定最低回收指標、針對包裝的定義再做闡述、並希望於 2010
年前完成包裝不含重金屬及其他有害物質的目標。
2013 年 2 月 8 日歐盟委員會發佈指令 2013/2/EU,修訂 Directive 94/62/EC 附件一所列舉的包材應用範例。但是對包裝材料中有害物質︰鉛、鎘、汞、六價鉻的四項總和要求維持不變,仍限定為 100ppm。
包裝指令最新的修正指令為 2015 年 4 月 29 日發布之 Directive (EU) 2015/720,針對減少輕量手提袋之消耗進行規範。